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还须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实施路径、保障措施等。
(二)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研发、生产能力,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生产线不少于2条,累计参建或产品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25万平方米;集成应用类企业(主要指设计、研发类企业)累计主持、参与不少于5项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课题、标准规范项目。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部品部件数据库、混凝土生产能力及试验室。
(四)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并形成相应的标准化、规范化系列产品及其运行规程规范等技术成果,在推进标准化生产方面有具体实践,具有示范、推广、引领作用。
(五)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产业工人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集成应用类企业应具备素质较高的技术研发团队,职工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七)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培训制度。
(八)集成应用类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比例不低于3%。
(九)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十)已具有海南省或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称号的,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填写《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和《装配式示范基地申报书》,将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联合体还须提供合作合同(均为复印件),报属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装配式示范基地申报书应包含已下内容:
1.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申报目的及意义、基地发展规划,拥有相关技术、产品、生产线及平台的情况,已有的项目、生产、研发经验,创新技术、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2.基地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联合体还应提供联合工作机制。
3.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评选认定
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评选认定,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在我厅官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我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四、监督管理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我厅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示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我厅将撤销示范基地的认定。
五、其他要求
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3日前将申报基地的相关材料(盖章电子版)报送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评选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东明、陈日伟 ,联系电话:65352835、6534359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转自: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