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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钢结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海南省钢结构协会(下称“协会”),简称:海南省钢协。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ial Society of Steel Construction,英文名称缩写:HNSS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海南省境内从事钢结构和建筑金属制品设计研究、教学科研、制造安装、施工检测、咨询监理与开发建设,以及为本行业配套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团结和组织企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钢结构技术、技能交流和培训,促进全省钢结构行业的健康有序创新发展,为提高我省钢结构行业科研、设计、制造和施工水平而努力、为建立积极有序的市场环境而努力、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而努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1-8号信恒大厦15F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究。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行业改革发展、创新升级的政策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与科技创新规划,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调研。开展产业发展趋势、市场规范措施、行业进步对策的调查与研究,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需求和企业的诉求,研究健全钢结构产业链、探索钢构企业总承包新模式,推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技创新。继续加大钢结构科研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停步地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通过企业和科研单位横向联合等多种形式,产学研相结合,让企业在科研中所做的投入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使企业愿意在科研方面进行投入,愿意在技术方面进行创新。
(四)标准制定。组织与钢结构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学习、推广和培训;参与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推动制定行业设计、制造、施工、监理和检测等相关技能的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适时组织编写、制定海南省钢结构行业的相关规程。
(五)诚信建设。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行业环境。推进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和诚信档案建立。规范行业行为。提倡经营诚信、工程诚信、服务诚信、做人诚信、办事诚信,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六)合作交流。依托协会活动、开展平台搭建对接服务。组织召开行业研讨会或高峰论坛;组织钢结构行业全产业链供需对接活动。
(七)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约束体系,促进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创优夺杯。品牌战略,组织“海南省钢结构琼台奖”评选活动,推荐和申报“中国钢结构金奖”。建筑幕墙和门窗等细分行业“十强企业”评选,协助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做好海南省内建筑门窗企业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工作。推动行业创立名牌,促进钢结构和建筑金属制品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努力提升行业整体设计、制作、安装、施工管理水平。
(九)评优表彰。开展行业优秀项目经理、优秀人才、优秀论文和优秀成果的评审、评选和表彰。组织申报中国“钢结构行业优秀项目经理”,向社会推荐行业优秀人才、名牌企业和创新成果。
(十)协调维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参与有关工程纠纷、对外贸易争议的协调、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调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产业升级。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组织省内高校、科研、生产设计、施工单位专家,针对钢结构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技、新产品。推动钢结构及相关行业、领域的科学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十二)专家服务。成立专家委员会,积极开展技术论证、科技创新、成果鉴定、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协调钢结构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编制;完善专家服务工作,组织专家为海南钢结构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十三)网站期刊。办好行业发展内参、刊物和网站,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信息,增强竞争力。
(十四)技术咨询。开展新技术论证、评审、鉴定、审定、新标准的制定等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钢结构工程和建筑金属制品技术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各种技术服务。自身建设。发展壮大钢协组织,规范运作。尊重、团结、依靠会员,充分发挥会员作用,建立和谐同处、合作共事、友好竞争、携手奋进的良好氛围和机制。
(十五)社会责任。法开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繁荣,积极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者或自学成才,从事钢结构产业链有关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在海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和工作或在海南省范围内有经营业务活动;
(六)荣誉会员:为钢结构事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历界已离任年龄超过65周岁的理事和会员。
(七)热心于钢结构和建筑金属制品事业,在本行业有业绩建树;
(八)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及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专题研讨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等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第十九条: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兼职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协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10%。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三)监事提议的。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略
第三十三条:略
第三十四条:略
第三十五条: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本协秘书长负责带领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设监事 3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协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条: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三条:本协会为党建工作和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 经费保障,党组织书记出席协会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问题决策和规范管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电话:13752602764 (微信同号)薄女士
邮箱:haigangxie11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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